金門「閩南旅店」為4棟閩南傳統民居組成的民宿群,建築形式有洋房、街屋、小双落、大双落等樣態。「閩南旅店NO.1~2館」位於金門城「明遺古街」上,為金門縣登錄的歷史建築,有A線觀光公車可直達;「閩南旅店NO.4館」坐落於金城鎮前水頭87-1號,為金門國家公園區歷史保存區,屋後即A線觀光公車候車站。
「閩南旅店NO.1館」即「明遺古街展示館」,內部展示著金門城與明遺古街相關史料、人文故事、傳統習俗,並展示金門舊社會生活與農事器具。內有4個房間可住8人,有古床套房1間、和式套房1間、雙人套房2間,地址為金城鎮金門城130號。
「閩南旅店NO.4館」位於金門國家公園區內前水頭聚落87-1號,為前水頭黃氏二房宗祠「世澤堂」紫雲屏前,傳統閩南民居與巷弄縱橫雅趣,環境清幽。交通便捷,屋後即為觀光公車候車站。旅店陳設幽雅、喜氣,服務親切,舒適的住宿環境古樸貼心,整幢建築是原材料透過修復設計活化再生的作品,搭配優雅的明式傢俱設備,布置成人文體驗式的舒適休閒空間。內有套房7間,每間套房皆獨立門戶,出入隱蔽;中間前後廳堂為公共休憩空間,是傳統民居外貌下新格局的仿古民居。
「閩南旅店NO.4館」原建物已於明末遭倭害頹圮,今日所見為仿古復建之再生空間。金門保有許多傳統聚落與閩南民居,這些衍自漳泉樣式的傳統民居中又以「双落大厝」類型的形式最經典、規制最嚴謹、禁忌最繁雜。復建計畫即以「見隱」自勉,期許再塑一幢與環境背景相融合的傳統形制優質民居;並以「無非」為標準,期許全案能優化空間與活化機能。天井中有「水井」作為供儲水撲滿,故館名「淨石居」。
「閩南旅店」位置優越,離水頭碼頭僅1分鐘車程,離市中心僅2公里路程,離金門得月樓僅300公尺,屋後有「金門觀光公車停駐點」,能確保遊人快捷前往金門各景點。館內配置有一流的設施服務您,公共Wi-Fi、腳踏車、吧台、咖啡天台、代客泊車、停車場。客房內有空調、淋浴設備、WIFI網路、有線電視、茶包、咖啡包、拖鞋、大小浴巾,盥洗用具…服務住客,在這裡,您能真切感受到極致舒適的住宿體驗。
閩南旅店公告:
平日定義:星期一至星期四
旺日定義:暑假(7/1-8/31)、過年期間每房加價200元
假日定義: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連續假日、特殊節日、農曆春節
房價、房型等相關訊息請來電或通訊軟體洽詢
電話:0978-770-303.082-320303
通訊軟體line:minnan.inn或微信:km372611
1.為響應環保,續住不提供更換備品與毛、浴巾!
2.旅店早餐到店時間為8:00am,退房時間為11:00am之前!
3.旅店服務人員電話:0978-770-303
(請於8:00am~12:00am,13:30pm~21:00pm撥打!)
4.到達金門即可辦理入住,請告知人員預計到店時間,如房間未打掃完會先給您鑰匙前台可以寄放行李,請於五點半前辦理完成。
5.房間WIFI密碼為:閩南旅店4館082320303 閩南旅店1-3館 53017304
6.旅店內禁止吸菸。外出請隨手關閉電源。
7.因館別不同,入住前請先加入服務人員line:minnan.inn或微信:km372611 (退房或有任何問題請聯繫服務人員)。
8.平、旺、假日依本民宿規定定義為主。
9.除咖啡包、茶包及水為免費提供,其它皆為旅店所有,如損毀請原價賠償,切勿隨手拿走,經查證屬實十倍金額賠償,如對旅店商品有興趣請洽服務人員購買。
10.連續假期(春節.228.清明.端午.中秋節連續假期)以接續住單為主。
11.訂房規範
訂房須同意支付所訂房之房價總金額的50%做為保證金,以確定保留訂房之房間與價格之權利。
登記住宿日當天若遇旅店所在地發生不可抗拒因素,如因地震導致交通中斷、或中央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請於入住日起三日內(含當日),與訂房服務人員聯絡。
12.訂房取消規定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交路(一)字第10282004115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修正,並修正名稱 (原名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即日生效。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訂房者。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旅客之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外國護照號碼、居停留證號碼)。業者公司或商號之名稱、代表人或經營者之姓名、電話、地址、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網址、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
二、住宿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姓名及連絡方式。
三、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
四、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元(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但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新臺幣____元。
五、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
□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六、旅客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業者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七、業者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旅客。
八、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業者與旅客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
十、業者應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郵件信箱。
十一、業者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業者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十二、業者與旅客應於入住當日__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
十三、業者應確保旅客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旅客得請求業者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
旅客應注意並遵守業者之管理規定,使用業者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雙方就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
三、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
四、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五、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